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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知
2006-12-11

根据国内指示,自2007年1月1日起,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,我馆不再办理延期,只予以换发或补发。

届时,我馆颁发的因私护照有效期将分两种,持照人未满十六周岁的五年,十六周岁(含十六周岁)以上的十年。

为满足我公民的实际需要,2007年1月1日前我馆可为有效期在一年半之内的护照办理延期手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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